案名:

新竹市都市計畫內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碼頭用地、兒童遊戲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清查作業

計畫概述 :

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、四十三條規定,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,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公共設施用地,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,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。爰此,地方政府應建置公共設施資料庫,俾利爾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、公共設施開闢及研擬相關政策之資料。
本計畫擬照新竹市政府所囑辦理新竹市範疇,就新竹市都市計畫公園、綠地、廣場、碼頭用地、兒童遊戲場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清查作業,以建置符合實際現況之資料庫。
 

計畫說明圖:

| 2017-06-08T16:11:59+00:00 四月 18th, 2017|都市計畫|